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大基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3-08-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基因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                  联系电话:010-6083 6950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彪                    联系电话:0755-2383 5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全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常规按月检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2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 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 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2021 年 1 月,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提请公司合理安排
                                 资 金 净 额 为 197,664.47 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
                                 30 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 施,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金总额为 115,749.43 万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元。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 事 项
(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 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 服 务 机 构 配 合 保 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2023 年 1-6 月,公司       提请公司关注业绩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207,086.71 万元,同比下 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降 34.49%;归属于上市公 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
变化情况)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善,同时严格按照相关
                                 5,174.41 万元,同比下降 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3
                             91.46%。                      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 履 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 原 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一)股份限售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
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
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
大基因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       是          不适用
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华大基因、
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
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汪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
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
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是          不适用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
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


                                        4
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
                                                             是   不适用
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
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是   不适用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
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
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
王威、徐茜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接受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      是   不适用
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
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三)股份减持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
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华大
基因股份的 10%。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       是   不适用
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
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
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大基因规章制
度。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5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大基
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华大
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大
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深圳生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注 1)承诺:
1、其可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 1 年内,减持所持华
大基因的股票,最高可减持所持的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
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
                                                             是   不适用
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
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
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其他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
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
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是   不适用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是   不适用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其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
期结束后其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


                                        6
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
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其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汪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
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
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是   不适用
损失。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
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
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王
威、徐茜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是   不适用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2、
如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7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
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
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6)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避免欠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影
响,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和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在华
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华大基因(含华大基
因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是   不适用
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华大基因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
的,其愿意在毋须华大基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对价
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
/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7)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述及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下:"1. 若华大基因因
租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被有权部门处罚,并责令搬迁,
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
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
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2.若
                                                            是   不适用
华大基因因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
讼、仲裁等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
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
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
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以保证华大基因
不因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
失。


                                        8
(8)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本公
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    是   不适用
管措施。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自
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9)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杜
玉涛、王洪涛、陈鹏辉;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刘娜、陈
轶青、李治平、徐茜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的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
宜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
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
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
                                                           是   不适用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
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
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
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
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华大
                                                           是   不适用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华
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


                                       9
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
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
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
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
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
务。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
他业务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后且其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
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
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
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
如下:1、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
属("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
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华大基因有竞争关系的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术人员。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
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
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
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
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
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
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
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
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
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
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的关
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
《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
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
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华大控股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的地
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华大控股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
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利益的行为;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
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
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
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华大控股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
                                                            是   不适用
认定为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
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
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汪建先生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利用本人的地
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利用本人的地位
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
优先权利;3、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
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


                                       11
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
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
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
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 和 本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 的 公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 整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
改情况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 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
                              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12
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
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 检查不
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
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
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
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
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 的签字
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认
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 内控制
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
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
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 荐人过
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
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
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 范的要
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
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 表的核
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采


       13
                           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
                           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 事保荐
                           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
                           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 文件的
                           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 批评处
                           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
                           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 神州未
                           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
                           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
                           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
                           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及信息


                                  14
                 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
                 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 担了对
                 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 核查验
                 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 境外销
                 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
                 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 上市审
                 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 分后高
                 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
                 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
                 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 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 具文件
                 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焦延延                    黄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