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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澄天伟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23-12-05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本次《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                                                  ...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7.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员;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
   ...                                               的人员;
   13.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
                                                        ...
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13.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4.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14.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   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
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   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具体如下:                                      策,具体如下:
    ...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
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    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
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
项。                                                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    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
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   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确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发表审核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
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
发表独立意见。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     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     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见。                                                  ...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
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