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05-05
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东方红东路董子文化街对面 电话: 0534-2363000 2699000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
提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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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0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04 月 0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04 月 0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
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东大会为公
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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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05 日 14 时 30 分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0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05 日上午 9:15 到 9:25,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0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截止 2023 年 0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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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73,104,13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47,6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28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姚建美女士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长王庆华先生因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
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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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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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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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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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
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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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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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审议议案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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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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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陈 永 东 信 跃 发
代 凤 凤
2023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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