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 14.98 元/份,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7.71 元/股,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71 元/股,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06 元/股。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
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安排及作
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21 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对未能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也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安排
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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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的 21 名在职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165,032 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并作废本归属
期内未能满足归属条件的 24,968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在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在建募集资金投资项进行重新论证并作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在建的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新
型显示和智能穿戴产品智造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并作延期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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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13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士伦 周建英
吴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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