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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08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91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 0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0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龚俊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7,080,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790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89,580,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7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499,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02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
股份 3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2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
请的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
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7,080,1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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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7,080,1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李运、段青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3 年第一次临时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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