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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石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8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作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
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1.47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5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兰邦胜                王建宾               郑守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