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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6-12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后,经审慎分
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
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故同意将《关于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
次修订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以及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择
机发行。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
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1 =0 -
                               0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1 =
                            (1+N)

                       (P0 D)
    两项同时进行:1 =
                        (1+N)

    其中,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1 。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
实际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
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
调整为整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4,709.72 万股(含本数),
发行股份数量后续将根据可转债转股情况进行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
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发行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批复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
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含发行费用)人民币 69,226.65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新能源汽车核心冲焊零部
     1                                 56,226.65          56,226.65
                 件扩产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3,000.00          13,000.00
                 合计                  69,226.65          69,226.65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能根
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
程序予以置换。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8.本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2020 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编制了《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修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2020 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编制了《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2020 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编制了《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
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填
补措施;为保证公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贇           郑岳久
                                                              2023 年 0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