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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3-06-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WestBeijingRoad, Shanghai200041, 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威唐工业”)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威唐工业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需办理环评手
续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应适用的法
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
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之
前,威唐工业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
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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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
证,确信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威唐工业本次发行向深交所申
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威唐工业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
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威唐工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威唐工业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
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
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威唐工业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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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根据发行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为“新能源汽车核心冲焊零部件产
能项目”,实施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名录》”)的规定,
发行人上述募投项目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之“367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有权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根据上海市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
定(2021 年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的规定,位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仅
涉及简单机加工的“367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类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咨询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细化规定》是对《国家名录》的补
充和完善,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适用《细化规定》。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投项目仅涉及冲压和焊接工艺,属于《细化规定》规定的仅涉及简单机加工的
“367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类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同时,根据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投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如发行人在本
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的,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将积极协助发行人办理必要的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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