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7
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3-071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建设四路 11809 号 2 幢,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雷骞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
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324,57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324,5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7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大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
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2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2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云嘉律师事务所朱文会律师、李宇琦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