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3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
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
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
预、阻挠。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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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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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的提案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
议应在 2 日前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
知的时间等。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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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
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
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当
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
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监事作
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的
方式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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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
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席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
收回。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
票”。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
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
无效。
第二十三条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
数 1/3 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
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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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监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6)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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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第三十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
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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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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