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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8-31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3-08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 120.00 元/股
(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等将以回购
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且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
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
董事会决定变更、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
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此次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或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事项未能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
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发行可转换债
券、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
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
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
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
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和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16,666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0.12%;按回购金额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
份数量为 833,332 股(该数量不超过上述预计回购数量 416,666 股的一倍),约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4%,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
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
量为 416,66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2%,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债券转股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
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74,768,424          21.47%     75,185,090         21.59%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3,431,192          78.53%    273,014,526         78.41%
 总计               348,199,616         100.00%    348,199,61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
量为 833,332 股(该数量不超过本节第 1 点预计回购数量 416,666 股的一倍),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4%,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或可转换债券转股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74,768,424         21.47%     75,601,756         21.71%
 无限售条件股份      273,431,192         78.53%    272,597,860         78.29%
 总计                348,199,616        100.00%    348,199,61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295.1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78.92 亿元,流动资产 276.19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来源于公司《2023 年
半年度报告全文》,未经审计)。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
元计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
重分别为 0.34%、1.27%、0.36%。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
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份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
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且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
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十)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余仲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回购公
司股份或购买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
在一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余仲先生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购买
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提议回购公司
股份或购买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提议后对提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并制定了
回购方案。结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展情况考虑,回购方案
中将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回购期限调整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
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
将严格履行《公司法》等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计划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决定回购本公司
股份的相关事项及具体办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
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
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
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
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授权、执
行、完成、递交、呈报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
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
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
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4、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监
事会同意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

    三、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
事会决定变更、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
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此次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事项未能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
册、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
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发行可转换债券、
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
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