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经办律师的专项说明2023-09-2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经办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向贵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申请,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经办律师为我所
律师张政、余敏,现拟变更为江华、张政。
变更事由:余敏律师因个人原因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离职。
变更后经办人员的基本情况:江华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3 年开
始从事律师业务,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管委会委员、证券业务负责
人。2012 年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聘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
职导师。作为发行人的法律顾问、签字主办律师,负责依米康(300249)、节能
国祯(300388)、洲明科技(300232)、德尔未来(002631)、郑煤机(601717)、
国星光电(002449)、银河磁体(300127)、东方日升(300118)、一鸣股份(605179)、
中钢洛耐(688119)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
余敏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余敏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余敏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
见。本所承诺对余敏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
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江华同意承担经办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余敏签署的相关文
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江华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江华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
见,且与余敏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江华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说明。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乔佳平
变更前经办律师:
张政 余敏
变更后经办律师:
江华 张政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盖章)
202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