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变更经办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向贵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被受理。本公司聘请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所”)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本次 变更前,康达所的经办律师为张政、余敏,现拟变更为江华、张政。 变更事由:余敏律师因个人原因自康达所离职。康达所指派江华律师接替 其担任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经办律师。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