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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佳伟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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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及提出薪酬
方案。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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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须根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
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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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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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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