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
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
与授权程序如下:
1.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数量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 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发布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39,345,392 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3,770,887.20 元(含
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的上述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对应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授予价格的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P=P0-V=11.06-0.35=10.7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1+n)=10.71÷(1+0.3)=8.24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
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为 8.24 元/股,
首次授予尚未归属数量调整为 1,882,400 股,预留授予尚未归属数量调整为
441,350 股,共计 2,323,75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晨 王 伟 建
_______________
吴 尤 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