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3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
见
本次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是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
的调整,行权价格、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
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
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贺雪飞___________
王溪红___________
刘满达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