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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设研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9-20  

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23130            债券简称:设研转债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中赟国际”)为该诉讼原告。
    3、 涉案金额:被告需支付中赟国际工程款 293,390,952.83 元及以此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停窝工损失 16,121,741.45 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 20,000,000 元及以此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尚在上
       诉期内,且被告青海省矿业集团乌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
       煤化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赟国际在其欠付工程款 293,390,952.83
       元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最终债务清偿取决于乌兰煤化工资产
       拍卖结果,故本次判决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设研院”)
控股子公司中赟国际近日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
判决书【(2019)青 28 民初 128 号】,现将诉讼案件进展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赟国际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 210 号
    法定代表人:曲振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赵静律师、陈维刚律师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乌兰煤化工
    住所:青海省乌兰县铜普镇察汗诺村
    法定代表人:董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泉蚨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乌兰煤化工管理人)、叶成
荣(乌兰煤化工前总经理)、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虎
    被告二:青海省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矿业”)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钱坤
    受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滕雯、祁子玲
    (三)立案时间:2019 年 12 月 11 日
    (四)审理机构名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原因:被告一系被告二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
程、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项目。为实施该项目,
被告一先后与原告签订了《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
厂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
设计施工合同》、《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备采购
合同》等系列合同,将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配套储煤场及公辅
工程等以 EPC 形式发包给原告,并向原告收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风险
抵押金共计 2,000 万元。原告按约定先后完成了设计采购施工内容,被告一却未
按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2016 年 8 月 24 日,被告一向原告发函,通知原告项目
暂缓建设。2019 年 5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发函,要求被告一
对已完工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抵押金。2019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一回函称项目复工时间仍未能确定并拒绝验收项目工程。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
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青海矿业 800 万吨
/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
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2、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欠付款项 342,376,971.77 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20,684,850 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 2,000 万
元及利息;
    5、确认原告就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
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审理,该案件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中赟国际与乌兰煤化工签订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
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
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
煤场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场配套储
煤场及公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解除;
    (二)乌兰煤化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赟国际支付工程 款
293,390,952.83 元,并以 293,390,952.8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 三 ) 乌 兰 煤 化 工 自本 判决 生效 之 日起 向中 赟国 际 支付 停窝工损失
16,141,741.45 元;
    (四)乌兰煤化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赟国际返还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 20,000,000 元,并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五)中赟国际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
 程、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场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
 付工程款 293,390,952.83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中赟国际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存在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情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案
                         案件当事人
    况                                            (元)              件进展
               原告:李世叶
提供劳务者受害
               被告 1:河南德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      229,883.6    已开庭,尚未判决
责任纠纷
               公司 被告 2:设研院
工程施工合同纠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已开庭审理,等待
                                                  20,663,931.87
      纷       被告:中赟国际                                     判决。
               原告: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合同纠
               被告一: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      9,428,100.34   诉讼进行中。
      纷
               任公司 被告二:中赟国际
要求返还投标保 原告:中赟国际                                     已开庭审理,等待
                                                    152,002.50
    证金       被告:陕西祥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刘来福   被告:中赟国际       441,000.00    正在调解。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杨行井   被告:中赟国际       670,000.00    正在调解。

     (二)除本公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公
 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尚在上诉期内,且被告乌兰煤化工已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中赟国际在其欠付工程款 293,390,952.83 元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
 受偿权,但最终债务清偿取决于乌兰煤化工资产拍卖结果,故本次判决对公司损
 益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并及时披露该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9)青 28 民初 128 号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