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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5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 WL20230515 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沛颖律师、邹韦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2
   (二) 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3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0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方恒国际中心 C 座 19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铁峰主持本次
        大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大会
        的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
          东,但需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3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合计44,28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5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2.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6.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0.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11. 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4
    1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
    称《补充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补充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
    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二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部十二项议案:


    1. 《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2.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3.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4.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16,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5.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67,858股同意,13,8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688%。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2,500股同意,13,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3374%。


6.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67,858股同意,13,8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688%。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2,500股同意,13,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3374%。


7.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6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6,484,411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16,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8.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16,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9.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0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16,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10.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
   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




                                7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16,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11. 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
               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结果:16,3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1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4,281,658股同意,0股反
               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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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沛颖


   (盖章)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胡磊                      见证律师:邹韦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