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223 号 致: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1 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期限、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会议登记手续、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投票程序等事项,且会议通知中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江区芦荡路228号3号楼会议室举 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周剑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合计37人,代 表股份109,562,8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99%。 (三)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 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79,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98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4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61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1%;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7,98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68%。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79,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98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61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1%;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7,98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6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79,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98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61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1%;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7,98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0.036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562,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70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284,7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1%;反对101,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177,08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423,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83%;反对10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弃权177,08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16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39,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6%;反对76,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6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624,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8%;反对7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周剑、王正根、刘琼、李强、苏州迈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 司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本议案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705,8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06%;反对10,279,8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6%;弃权577,26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84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707%;反对10,279,8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693%;弃权577,26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6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86,3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反对76,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624,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7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2%;反对7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79,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98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61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1%;反对7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7,98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68%。 根据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 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四项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寻 李 总 2023 年 5 月 16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