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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10-27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
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或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
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
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或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对其职权范围内
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 二章 重 大信 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
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
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3、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4、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业绩快报;

    5、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6、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7、公司回购股份有相关事项;

    8、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
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 三章 重 大信 息内部 报告 的管 理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要
事项发生或拟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
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
管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关办公会议研究、
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批。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
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