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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彩化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0-27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 二章   会计师 事务 所执业质 量要 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重点关注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细化的评价标准以及评价要素对应的权重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由
公司另行制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三章   会计师 事务 所的选聘 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指审计委员会直接邀请一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谈判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
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最终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
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 四章   改聘会 计师 事务所规 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提前 20 天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
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如有)、审计委员会
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 五章 监 督及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
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不再续聘其
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 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