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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瀚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1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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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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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可经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紧

急情况下或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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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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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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