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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迪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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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迪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月
明 路 595 号 迪 普 科 技 会 议 室 如 期 召 开 ,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郑 树 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68,158,0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147 %,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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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11,041,27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3.843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116,82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8.871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8,160,0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1399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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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郑树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38,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8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40,3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9          %。

     1.02《选举邹禧典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

     1.03《选举钱雪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

     1.04《选举徐卫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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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68,138,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8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40,49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                  %。

     1.05《选举李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

     1.06《选举黄海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匡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1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2.02《选举谭晓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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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

     2.03《选举杨汉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          %。本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关巍先生为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

     3.02《选举陈忠良先生为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8,138,4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8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4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9                  %。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009,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11   %;反对    2,055,6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391 %;弃权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8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011,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10 %;反对 2,055,688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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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2.6301   % ; 弃权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 %。

     5、逐项审议《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974,810 股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36 %;反对 2,148,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9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76,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6               %;反对 2,148,58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0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

     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974,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36      %;反对 2,148,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9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4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76,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6%;反对 2,148,58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0 %;弃权 3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5.0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974,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36      %;反对 2,148,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9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4    %。本议案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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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76,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6%;反对 2,148,58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0 %;弃权 3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5.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974,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36       %;反对 2,148,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9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4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76,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6%;反对 2,148,58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0 %;弃权 3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5.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974,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36       %;反对 2,148,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9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4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76,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6%;反对 2,148,58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0 %;弃权 3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5.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974,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36       %;反对 2,148,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9      %;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4     %。本议案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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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76,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6%;反对 2,148,58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0 %;弃权 3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6、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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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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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53,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1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1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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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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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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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子夜



                                                                                                                                                       2023 年 5 月 16 日




上 海  杭 州  北京  深 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 都  太 原  香 港  青 岛  厦门  天 津  济 南  合 肥  郑 州 福 州  南 昌  西 安  广 州  长春  武 汉  乌 鲁 木 齐  海 口 长 沙  伦 敦  西 雅 图  新 加 坡 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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