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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中伦:关于拉卡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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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40 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 D1 座拉卡拉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陶然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0 名,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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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
246,488,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854%。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公司
股份 246,488,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85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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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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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