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年6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6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名激励对象授予3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