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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因赛集团: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3-06-06  

                                                    证券代码:300781         证券简称: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7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7,145.01918 万元股权回购款及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按年化 8%比例计息至实际支付日)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
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芜湖市星洲达
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洲达扬”)、深圳市
征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鸟出海”)、征鸟出海管理层李彬、林珉、
李亚伟未能在约定的时限内向公司足额支付股权回购款,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番禺法院出具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2023)粤 0113 民初 13999 号)],番禺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芜湖市星洲达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李彬;被告三:李亚伟;被告四:林珉;
    被告五:深圳市征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名被告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回购款及利息合计
7145.01918 万元人民币(暂计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按年化 8%比例计息至实
际支付日。
    2、请求判令五名被告承担因迟延履行而导致产生的罚息,自原告向被告发
出催告邮件之日(2023 年 5 月 4 日)起十日内未履约的,自次日起,在届时当
期应支付的款项基础上,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利息加收罚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支
付日)。
    3、请求判令五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原告在诉讼请求 1 请求支付的回购款及利息范围以被告一所持
有的深圳市征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 58.4529%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五名被告以及征鸟出海的其他原股东签署了《深
圳市征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认购及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认购及
股东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征鸟出海新增注
册资本 13.51 万元。
    2022 年 1 月 14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签署了《股权认购及股东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如征鸟出海 2022 年
上半年实际净利润较全年承诺业绩的完成率低于 35%(以原告认可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阅或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原告有权(但无义务)要求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四、被告五连带的以现金回购其届时所持有的征鸟出海的全部股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征鸟出海
2022 年上半年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2,367.87 万元,低于 2022 年度业绩承
诺的 35%。
    2022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与五名被告签署《深圳市征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回购协议》”),确认原告已按照《股权认
购及股东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 7,000 万元,剩余增资款 3,000 万元不再支付;
并约定由被告一代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回购征鸟出海注册资本 13.51 万元,
对应征鸟出海此时 11.6526%的股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
带责任,回购价款为 7,426.94 万元(暂计息至 2022 年 1 月 30 日,实际股权回
购款应按年化 8%计息至支付日)。为担保《股权回购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款支
付义务,原告与五名被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被
告一将其持有的合计征鸟出海 58.4529%股权质押予原告。
    2022 年 12 月 30 日,被告一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首笔
股权回购款 500 万元。
    2023 年 1 月 31 日,原告与五名被告签署《<深圳市征鸟出海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或者其指定主体应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 6,926.94 万元(实际剩余股权回购款
应按年化 8%计息至支付日)。
    2023 年 4 月 28 日,原告向五名被告发出《提示函》,提醒被告一支付股权
回购款及利息。
    2023 年 5 月 4 日,原告向五名被告分别发出《敦促函》,敦促五名被告履
行股权回购款及利息的支付义务。
    截至目前,五名被告未完成约定的股权回购款及其利息的支付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通过诉讼方式追偿剩余股权回购款外,2023 年 5 月以来,征鸟出海管理
层向公司主动提出以股抵债方案,公司目前亦在就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以寻求更有利的方式保障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