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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值得买:《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10月修订)2023-10-26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促进内部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
事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
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1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统一建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后。公司可以从独立董

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二)具有《独立董事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3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4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董事会表决前需先经过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
述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

                                    5
容。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表示关注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
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一)和(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独立董事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7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一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
果第十九条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8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9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并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10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11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当年度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在

公司网站独立董事交流专栏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现场考察公司工作情况、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以及其
他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披露的工作动态。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
作用。独立董事将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

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
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供深圳证券

交易所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
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2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在独立董事任职之初,公司应当专门安排相关负责人向独立董
事介绍公司各方面情况,便于独立董事尽快熟悉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情况。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应当按月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关信

息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专刊、邮件等形式向独立董事报送,以便独立董事能够
全面、及时、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应当至少提前 3
天提交给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13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董事会审议议案时,相关议案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回答独立董
事的质询和提问,听取意见。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均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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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交通食宿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给予每位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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