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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林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2023-06-16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
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
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1、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元的情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在回报规划期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可对公司分红政策提出建议并
进行监督。

    在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
金转增股本。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时,可以提高
前述现金分红比例。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