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3-032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47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88,57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338,380,666 股的 0.528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4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67 名激 励对象 440.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19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王叶英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0.44 万股。因此,本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0.83 万股调整为 440.39 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5、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 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 9.8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7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0,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7、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6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1,923,03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3,740 股,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13,74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4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13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3,74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47 名,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88,57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338,380,666 股的 0.5286%。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 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售期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售期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40% 售期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上市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 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届满。 2、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 司 2020 年 扣 非 后 净 利 润 为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16,495,559.87元,公司2022年扣非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后净利润100,453,612.36元,激励计划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在2020年、2022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 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用 分 别 为 : 9,528,806.16 元 、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57,228,906.62元,剔除该影响,增长 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率为25.1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 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47名激励对象 等级 定义 标准系数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优 A 卓越 秀及卓越以上147人,全部100%满足 B+ 优秀 K=1 解锁限售。 B 良好 B- 正常 K=0.8 C 待改进 K=0 D 淘汰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应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7 人。 2、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88,57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338,380,666 股的 0.5286%。 3、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的比例(%) 陈天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70,000 81,000 30 张占军 副总经理 270,000 81,000 30 管秋生 财务总监 102,600 30,780 3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44 人) 5,319,300 1,595,790 30 合计(147 人) 5,961,900 1,788,570 30 注 1:上述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系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最新总股本数计算。 注 2: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申 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7 名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 147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88,57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 338,380,666 股的 0.5286%。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宇瞳光学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 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届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