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2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
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
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7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
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延长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金才、阎磊、孔祥婷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