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0 2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 147 号 北 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 147 号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5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 42 号 院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1 单元 5 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5 月16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合 计 180,360,107股,占公司总股本406,994,649股的44.3151%。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1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72,302,8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335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 代表股份8,057,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97%。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8,838,75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2.1717%。其中现场出席7人,代表股份781,539股;通过网络投票17 人,代表股份8,057,211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3 1.00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00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00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00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00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4、6、8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单独计票。 公司独立董事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述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4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1.00 《2022 年度董事 网络投票情况 7,806,411 250,800 0 会工作报告》 合计 179,957,597 402,510 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2.00 《2022 年度财务 网络投票情况 7,806,411 250,800 0 决算报告》 合计 179,957,597 402,510 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3.00 《2022 年年度报 网络投票情况 7,806,411 250,800 0 告及摘要》 合计 179,957,597 402,510 0 表决结果: 通过。 5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网络投票情况 7,805,011 252,200 0 4.00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 合计 179,956,197 403,910 0 其 中 中 小投资 8,434,840 403,910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5.00 《2022 年度监事 网络投票情况 7,806,411 250,800 0 会工作报告》 合计 179,957,597 402,510 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网络投票情况 7,806,411 250,800 0 6.00 《关于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合计 179,957,597 402,510 0 其 中 中 小投资 8,436,240 402,510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6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7.00 《关于 202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网络投票情况 7,806,411 250,800 0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合计 179,957,597 402,510 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现场投票情况 172,151,186 151,710 0 8.00 《关于使用部分 网络投票情况 6,251,029 1,806,182 0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合计 178,402,215 1,957,892 0 其 中 中 小投资 6,880,858 1,957,892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袁华之 经办律师: 韩 光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邹晓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