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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指南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05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转让与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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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