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7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7月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

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24名激励对象的172.8205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

相关规定,对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数

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数量以及回购价格。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

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精密离型膜建设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

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

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

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精密

离型膜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9月30日。

     (七)关于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扩产项目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新能源电池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扩产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强化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增强新能源电池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有效市场供给,提高盈利规模,

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故我们同意本议案。

     (八)关于投资建设斯迪克研发中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斯迪克研发中心的建设有助于公司提升技术水平,完成国产替代,满足客户

对于高性能膜材产品的需求,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研发创新能力,增强公司
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故我们同意本议案。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