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易天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7-11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 084 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天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
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

                                     2
                                                                法律意见书

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2、 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
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
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
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4、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6、 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易天股
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3
                                                                法律意见书

    (一)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三)   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2年5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
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条件,合法、有效。

    (四)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
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4
                                                                法律意见书

    (七)   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八)   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   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及
本次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内容

    1、 本次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4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8

                                    5
                                                                法律意见书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届满。

    2、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XYZH/2023SZAA3B0133)”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6.55 亿
元,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6
                                                                 法律意见书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为优秀,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00 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具体内容

    1、 本次归属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一个归属期可申请归属比例为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4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 本次归属条件满足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7
                                                                法律意见书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XYZH/2023SZAA3B0133)”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6.55 亿
元,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7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核为优秀,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3、 本次归属的股票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436,000 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归属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8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中共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
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前述激励对象应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 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天股份本次解除
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
属条件均已成就,易天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9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朱艳婷




                                                            王     倩



                                                      202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