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三年六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 ............................................................................................................. 4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 4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 4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更新 .........................................................................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0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2 二十二、结论意见......................................................................................................................... 22 第二节 签章页 ........................................................................................................... 23 3-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依据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担任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 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度、2021 年 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 月-3 月,且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有关情况已 发生变化。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 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 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 3-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 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 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披露 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列 声明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部分合计数据出现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21,000.00 万元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拟使用募集资金 8,000.00 万元投入电化学储能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拟使用募集资金 11,0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计划建设期为 2 年,完全达产后,将形成 新增充电桩 412,000 台/年的生产能力,其中,交流充电桩 400,000 台/年,直流充 电桩 12,000 台/年,报告期内,发行人充电桩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存在较大波 动的情形。经测算,项目一正常年份利润总额为 12,928.67 万元,年净利润为 10,989.37 万元,毛利率为 30.88%。申报材料显示,针对项目一的产品,公司将 进一步开拓海外用户,拓展海外市场。项目二建设完成后,将新增年产 60MW 储 能变流器及 60MWh 储能系统的生产能力。项目二涉及拓展新业务、新产品。经 测算,项目正常年份利润总额为 1,820.18 万元,净利润为 1,547.15 万元,毛利率 为 32.64%。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5,650.58 万元。根据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 14,986.61 万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9 月末,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39,500.00 万 元,主要系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一王军控制企业包括四川盛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现有充电桩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情况、 项目一扩产幅度,国内外车桩比差异情况及原因、充电桩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产能 情况,说明公司对国内市场需求预计的谨慎性,项目一扩产的必要性及规划产能 合理性,结合发行人产品竞争力、相关产品国内和国外市场容量、在手订单、境 内和境外潜在客户情况等,分项目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能无法消化风险, 发行人针对境内和境外的产能消化措施;(2)项目二产品与公司现有相关业务 3-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联系和区别,包括但不限于应用领域、下游客户、技术工艺等,结合项目二所 需核心技术,研发进展及下一步研发计划、所需客户或产品认证等,说明发行人 是否具备开展项目二所需的技术、人员及资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拓展电化学储 能业务的可行性,项目二是否存在研发失败、不能顺利量产或短期内无法盈利的 风险;(3)对比同行业公司相关业务或项目毛利率、单价情况,分项目说明募 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合理性和谨慎性;(4)结合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及比例、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 要性和规模合理性,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5)本次募投项目截至目前的投资进度,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 资金的具体情况;(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相关风险,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折旧摊 销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发 行人律师核查(6)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2、取得并查阅了盛杰机电成立以来签订的业务合同、财务报表; 3、调取并查阅了盛杰机电的营业执照及全套工商档案资料; 4、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5、查阅了发行人针对主营业务出具的说明; 6、查阅了盛杰机电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声明》; 7、访谈了盛杰机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回复内容: 3-5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 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王军、周英怀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除控制发行人及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为盛杰机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为 代表的工业电源设备,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盛杰机 电的主营业务为超硬材料的切割加工服务。盛杰机电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内容或经营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同业竞争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调整,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1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 30,369.51 17,5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7,500.00 7,500.00 合计 37,869.51 25,000.00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新能源汽车 本项目主要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生产及销售,项目建设完成后 1 充电桩扩产 将新增年产 400,000 台交流充电桩和 12,000 台直流充电桩的生产 项目 能力 3-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 补充流动资 2 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 金 资金 7,5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继 续投向公司原有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募集资金主要 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盛杰机电的主营业务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 化。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同业竞争。 3-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 效期内。 2023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40,000 万元 (含本数)”调减为“不超过 25,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7,181,193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7,185,262 股(含本数)”。本次调整后,募投 项目情况如下: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万元) 号 (万元) 1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 30,369.51 17,5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7,500.00 7,500.00 合计 37,869.51 25,0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做出决议调整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决 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必要的内部权力机 构的批准,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 行股票的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3-8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所 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2CDAA3F0005)、信永中和出具的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3CDAA3B0079)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监管部门相关公告等 文件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9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 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 30,369.51 17,5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7,500.00 7,500.00 合计 37,869.51 25,000.00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3-1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 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 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人在本 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 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 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格、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 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 6、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3-1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或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 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项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在业务、人员、 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 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 股东姓名/名称 号 (股) (%) 份数量(股) 1 王军 49,275,000 34.29 36,956,250.00 2 周英怀 48,540,027 33.78 36,405,02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 3 2,000,000 1.39 0.00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 4 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896,125 0.62 0.00 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 5 697,250 0.49 0.00 红证券投资基金 3-1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 股东姓名/名称 号 (股) (%) 份数量(股) 上海谱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6 670,000 0.47 0.00 限合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 7 637,275 0.44 0.00 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 8 545,800 0.38 0.00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 9 522,829 0.36 0.00 富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 10 481,865 0.34 0.00 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04,266,171 72.56 73,361,270.0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仍为王军、周英怀。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的情形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获得的资质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 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3-1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3 年 1 月-3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23,258.83 万 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0.0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 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依法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主要 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此外,发行人未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产业,亦不存在影响发行 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1月-3月,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未发生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王军、周英怀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仍然合法、有效,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相关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 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3-1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1 家子公司,为成都英杰晨 晖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子公司暂未实际开展 经营业务。该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成都英杰晨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CH2KJU65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英怀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2023 年 4 月 25 日至长期 企业地址 成都高新区合顺路 2 号 2 栋 1 单元 9 层 1、2 号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分支机构经营】;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专 用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 经营范围 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销售代理;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分支机构经营】;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分支机构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英杰电气持股 100% (二)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1、发行人承租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承租的一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 产到期后进行了续租,并新承租了 1 处房产用于办公和经营。具体如下: 3-15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 租赁面 序 租赁 证载 租赁期 提供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积 号 用途 用途 限 产权 (m2) 证明 成都市高新 成都高投 成都英杰 2023.4.6 区合顺路 2 2,046.1 1 西芯置业 晨晖科技 办公 - - - 号 2-1-9-1、 6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8.4.5 2 重庆云网 九龙坡区银 2023.5.1 新能源汽 杏路 76 号 3- 2 车充电服 随时充 48 办公 - - (自编号:2 2024.5.1 务有限公 楼 1 号) 2 司 2、发行人出租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出租的房产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一项商标到期后进行了续展, 具体如下: 序 国际 所有 取得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号 分类 权人 方式 英杰 原始 1 9 9812179 2023.4.7-2033.4.6 电气 取得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未发生变 化。 3、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未发生变 化。 3-1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即 发行人固定资产中除房屋及建筑物之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 44,631,196.97 元,其中机器设备 16,007,763.65 元;运输设备 2,656,225.34 元;电子及其他设备 25,967,207.98 元。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并处于正常使用中,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 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 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 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签署日 合同相对方 合同金额(元) 采购标的物 1 2023.5.15 眉山盛泰电气有限公司 5,522,100.00 变压器 2 2023.3.16 株洲中车时代半导体有限公司 9,450,250.00 晶闸管 2、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 2,000 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3-1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同签署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金额(元) 销售货物 日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 1 2023.4.17 37,871,997.91 加热电源柜 司 2 2023.4.20 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36,216,000.00 加热电源 鄂尔多斯市隆基硅材料有 3 2023.4.18 35,856,000.00 电源柜 限公司 LONGI MALAYSIA SDN 4 2023.4.27 BHD 马来西亚隆基私人 20,152,000.00 电源柜 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 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未新增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亦未新增与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之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6,679,152.26 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3,471,516.36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 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3 月,发行人没有新增合并、分立、增资扩 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亦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3-18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3 月,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修订。 2023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 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3 月,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共召开董事 会会议 1 次,监事会会议 1 次。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的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发生变动,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3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 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3 月,发行人新增的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3-19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取得年度 项目或原因 依据 金额(元) 2023 年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1]100 号 6,304,172.4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及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 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控制和 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业务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合规性核查 1、工商合规性核查 根据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信用广东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 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工商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蔚宇 电气、英杰晨冉、英杰晨戈、随时充、英杰寰宇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德阳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 不存在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3、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3-2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 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4、劳动人事合规性核查 根据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重 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信用广东下载的信 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相关主管 部门的网站,发行人、蔚宇电气、英杰晨冉、英杰晨戈、随时充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分别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四川社会保险查询系统的证明、信用广东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 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作出决 议调减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再用于投资电化学储能生产项目,并且,投资于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调减至 17,5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调减至 7,500 万元。除此之外,募股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2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本次修订后拟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 所律师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 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 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3-2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刘小进 马 涛 陈 虹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