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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作废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和数量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英杰电气”或“公司”)委托,担任英杰电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英杰电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
条件成就(以下统称“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权激励相
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审查和分析,并依法向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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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
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
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
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本所针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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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5月19日,公司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公司拟对14人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146人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2021年6月2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
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由160人调整为159人,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19.15万股调整为116.65万股;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59名激励对象116.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19.77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1.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4.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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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
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2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
予34名激励对象10.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7元/股。同日,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2021年12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4名激励对
象10.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7元/股。

    (九)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同意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9.77元/股调整为
12.85元/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95万股调整为127.425万股,预
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5万股调整为16.275万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激励计划所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审议
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首次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同意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500股(调整后)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已经
成就,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3375万股(调整后),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14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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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
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375万股(调整后),归属价格
为12.85元/股(调整后),同意公司依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预留授予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
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十四)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
案》,同意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8.23元/股,首次
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95.0061万股,预留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2.2064万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激励计划所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审议
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首次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同意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5万股(调整后)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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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已
成就,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6536万股(调整后),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14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
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按照上述议案调整本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
量;确认本激励计划所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同意2.25
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
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5月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15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43,705,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5.00元(含税),同时,使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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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因派发现金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授予数量:

    权益分派后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P=(P0-V)÷(1+n)=(12.85-0.5)÷(1+0.5)=8.23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 计划 首次 授予 部分已 授予 但尚 未归 属的第 二类 限制 性股 票 数量为
63.3375万股,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方式如下:

    Q=Q0×(1+n)=63.3375×(1+0.5)=95.0061万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375
万股,权益分派后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方式如下:

    Q= Q0×(1+n)=8.1375×(1+0.5)=12.2064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及调整的方法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由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4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25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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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50%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0%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7月6日,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
2023年7月5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

    (二)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
可解除限售,具体要求及实现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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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年度
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满足下列   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
条件之一:①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   (XYZH/2023CDAA3B0079):
入增长率不低于30%;②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1,282,572,327.81元,相比于公司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   2020年营业收入420,704,838.47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   元的增长率为204.86%,达到了
值作为计算依据。                                       业绩指标考核要求,符合解除限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   售条件。
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
         考核结果              售比例(N)
                                                       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全部13
         优秀/良好             100%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
         合格                  80%
                                                       核结果都为优秀/良好,个人层面
         不合格                0
                                                       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
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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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即将成
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的相关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
第一个归属期                                                                   50%
               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
第二个归属期                                                                   30%
               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
第三个归属期                                                                   20%
               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9日,第二个等待期即已于2023年6
月8日届满,第二个归属期为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

    (二)归属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可分批次办理归属,具体要求及实现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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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本次可归属的141名激励对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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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
 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XYZH/2023CDAA3B0079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②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
                                                         ):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
 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1,282,572,327.81元,相比于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
                                                         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
                                                         420,704,838.47元的增长率为
 值作为计算依据。
                                                         204.86%,达到了业绩指标考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要求,符合归属条件。
 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实施:                                            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                                  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2.25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N)
            考核结果                                     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

            优秀/良好                  100%              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合格                     80%               2、其余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

             不合格                      0               票的14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    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都为优

 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秀/良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N)。                                                 为10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

 废失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归属条件已成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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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和数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已就本次调整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作废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已就本次作废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条件即将成就,公司已就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4.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已就本次归属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增加注册
资本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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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刘小进




                                            经办律师:


                                                           陈   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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