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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杰电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8-21  

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3-065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四川英
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英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原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杰新能源”)近日与募集资金账户
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三方、
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968,883 股,发行价格为 62.99 元/股。根据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3CDAA3B0198),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40.17 元,
扣 除 各 项 不含 税 发 行费 用 人 民币 6,886,018.40 元 ,公 司 募 集资 金 净 额人 民 币
243,113,921.7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
述银行及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资子公司英杰新能源在成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英杰新能源与前述
银行及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用途
号
                                 成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新能源汽车充
1                                                          1081300001137239
     四川 英杰 电 气股 份有      司德阳分行                                      电桩扩产项目
     限公司                      成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2                                                          1081300001137224      补充流动资金
                                 司德阳分行
     四川 英杰 新 能源 有限      成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新能源汽车充
3                                                          1081300001138307
     公司                        司德阳分行                                      电桩扩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08130000113723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柯、余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岀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08130000113722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柯、余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岀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四川英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8130000113830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1、甲方 2、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1、
甲方 2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柯、余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岀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1、甲方 2、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 或甲方 2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