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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蔡
澄智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4,059,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9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31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73%,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744,20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451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公告的《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陈结淼作为征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
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9日(工作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
午13:30—17:00)。经公司确认,在前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
人进行投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
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征
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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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048,13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5%;反对11,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13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23%;反对1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6227%;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50%。
    (二)《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048,13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5%;反对11,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13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23%;反对1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6227%;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5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048,13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5%;反对11,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13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23%;反对1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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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总数的0.6227%;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5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二)及(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一)、(二)及(三)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