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6-12
证券代码:300835 证券简称:龙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6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87.574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47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
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安
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以 17.4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87.5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1
3、标的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
187.57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13.9000 万股的
1.56%。
4、授予价格:17.67 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其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
熊咏鸽先生及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暨外籍员工 XIONG MEI JIA 先生。除
此以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8、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
4
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2、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70%。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4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该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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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
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
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
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定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3、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 编号:
2023-030)。
4、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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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3)。
5、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
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
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3 年 6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17.4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5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自愿放弃参与本
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92 人调整为
91 人,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
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保持不变,为 187.5740 万股,调整后激励对象
获授的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实施完毕,公司以总
股本 120,139,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875,740 股后 118,263,26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 23,652,652 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授予价格由 17.67 元/股调整为 17.47 元/股。
8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6 月 12 日。
(二)授予数量:187.5740 万股。
(三)授予人数:91 人。
(四)授予价格:17.47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获授限制
序 占公司当前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号 总额的比例
(股) 的比例
1 熊永宏 中国 董事长 271,740 14.49% 0.23%
2 熊咏鸽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80,000 9.60% 0.15%
3 熊言傲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 2.67% 0.04%
4 朱旭东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60,000 3.20% 0.05%
董事会秘书、副
5 冯加广 中国 40,000 2.13% 0.03%
总经理
总工程师、副总
6 王振华 中国 45,000 2.40% 0.04%
经理
7 何东生 中国 副总经理 51,000 2.72% 0.04%
XIONG 加拿大 投资并购总监
8 36,000 1.92% 0.03%
MEI JIA
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142,000 60.88% 0.95%
(合计 83 人)
合计 1,875,740 100.00% 1.5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熊永宏先生、熊咏鸽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IONG MEI JIA先生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之子。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XIONG MEI JIA先生的配偶李圆女士。李
圆女士自2021年3月起在公司任职,现担任公司供应链总监。李圆女士在帮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
利用效率及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
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根据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10
预计摊销的
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总费用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7.5740 2,063.31 726.46 894.10 348.18 94.5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
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
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
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资金全
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11
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
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17.4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5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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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
励对象,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6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17.4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574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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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
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龙磁科技和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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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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