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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2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
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
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17.4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5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左毅           曹瑞国            陈结淼




                                                      202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