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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3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胜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是公司为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募投
项目整体运行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的事项。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以上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一龙、赵连军、苏文荣
                                                         202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