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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8-31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23143           债券简称:胜蓝转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4 号)同意注册,胜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3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330,000,000.00 元,公司已支付东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承销及保荐费 1,060,000.00 元(含
税),本次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 1,060,000.00 元(含税)后,实收募集
资金为人民币 328,94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东莞证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汇
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
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3,272,169.81 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6,727,830.19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2)第 440C000187 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2 年 4 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
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3 年 6 月,公司增加了全资子公司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胜蓝新能源”)、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胜蓝电子)为“高频高速
 连接器建设项目”及“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高频高速连接
 器建设项目”及“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的实施地址新增“广东省东莞市长
 安镇西兴街 6 号”。具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址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4)。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办理与
 业务便利性,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胜蓝新能源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新增设立 1 个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胜蓝电子拟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新增设立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高频高速连接器建
 设项目”及“汽车射频连接器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本次新增募集
 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657608688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8110901012001638841


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672606886


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8110901012301638836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胜蓝新能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
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高频高速连接器建
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
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胜蓝新能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
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汽车射频连接器建
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
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胜蓝电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
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高频高速连接器建
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
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胜蓝电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截止__   __年_   _月_     日,
专户余额为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汽车射频连接器建
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
       第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五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刘乐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
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