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比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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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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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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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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