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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瑞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23-05-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6 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美瑞新材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美瑞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3 月 15 日)
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重大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和信审字(2021)第 000042 号、和信审字
(2022)第 000315 号以及和信审字(2023)第 00057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2023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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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审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
所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
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
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
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拟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0,01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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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1,00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100,005,00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尚须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并
实施后启动。

    21、本次发行不涉及募投项目,不存在募投项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综上所述,美瑞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自通过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3 月 15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
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
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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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冰洁                 曾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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