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锦盛新材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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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
区沥海街道渔舟路 9 号办公楼 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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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4,792,63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618%。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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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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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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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99,32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
对 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6,69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0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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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栋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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