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2,667,637股,占公司总股本35.1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97号)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自2020年 7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 (二) 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6月9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000万股增加至15,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2,667,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332,363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64.89%。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名,分别为阮荣涛、高丽君、阮荣根、阮 晋健、阮岑泓、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绍兴锦 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如 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承诺: 1、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3、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 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阮荣根、阮晋健、阮岑泓承诺: 1、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 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承诺: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 所持公 司股份的 5%,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后减 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 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 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 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五)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 (二)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2,667,637股,占公司总股本35.11%。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6名。 (四)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阮荣涛 30,486,966 30,486,966 注1 2 高丽君 4,180,671 4,180,671 注2 3 阮荣根 3,375,000 3,375,000 4 阮晋健 3,375,000 3,375,000 5 阮岑泓 3,375,000 3,375,000 注3 绍兴锦盛企业管理 6 咨询合伙企业(有 7,875,000 7,875,000 限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合计 52,667,637 52,667,637 注 1:股东阮荣涛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 注 2:股东高丽君为公司现任董事,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 注 3:股东阮岑泓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 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2,667,637 35.11% -24,135,659 28,531,978 19.02% 首发前限售股 52,667,637 35.11% -52,667,637 0 0.00% 高管锁定股 0 0.00% + 28,531,978 28,531,978 19.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7,332,363 64.89% + 24,135,659 121,468,022 80.98% 三、股份总数 150,000,000 100.00% 0 150,000,000 100.00% 备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锦盛新材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 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锦盛新材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锦盛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一)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