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5-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南京科思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科思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80 号)同意,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249,178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
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24,917,800.00 元。扣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
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5,5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719,417,800.00 元,
已由中信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42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
(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8,585,609.33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
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6,332,190.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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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及
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
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高端个人护
1 64,474.20 52,590.86
理品及合成香料项目(一期)
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600吨
2 25,657.25 19,900.92
高端个人护理品项目
合计 90,131.45 72,491.78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额为 16,909.6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实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资金 际投入
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高端个人护
1 52,590.86 14,868.50 14,868.50
理品及合成香料项目(一期)
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600吨
2 19,900.92 2,041.12 2,041.12
高端个人护理品项目
合计 72,491.78 16,909.62 16,909.62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858.56 万元,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总额人民币 6,50.00 万元中,人民币 550.00 万元已在
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本次发行费用人
民币 226.49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00.00 1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37.74 37.74
2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3 律师费用 47.17 47.17
4 资信评级费用 37.74 37.74
5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3.84 3.84
合计 226.49 226.49
注:以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南
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及子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支付
了部分发行费用。现募集资金已经到位,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 17,136.1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
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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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
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南京科思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3)01061 号),认为:科思股份管理层编制的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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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科思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批通过,并经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相
关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之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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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风雷 艾 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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