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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8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有关会
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
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为目前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所授予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
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
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
对公司在提高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做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
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
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以下无正文)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平、郑日春、郑月圆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