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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12 第 0362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12 第 0362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欧昌佳、孙文蔚出席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
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 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 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是否 合法有
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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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 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4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刊登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会
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023 年 4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甘德宏(持有公司股份
34,441,338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6%)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
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以临时议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
事会公告了《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2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决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其他审议事项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符合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其提出临
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时间、 提
案程序等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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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为准。

    2、现场会议

    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
镇工业大道12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德宏先生现
场主持,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5月
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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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3年5月9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后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计 10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9,810,1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2.962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为9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69,80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6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以
下简称“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991,742股,合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81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相 关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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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2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
的会议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络投 票系统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 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1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

   议案2:《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2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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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

    议案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3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议案4:《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4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议案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5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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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6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791,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

     本议案涉及事项与与会股东甘德宏、张文秀存在利害关系,与西藏大宏立实
 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在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议案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7 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698,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本议案涉及事项与与会股东甘德宏、甘德君存在利害关系,与张文秀、西藏大
 宏立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在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议案8:《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8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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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

       议案9:《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9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

       议案10:《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议案10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

       议案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议案11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2 %。

    上述第1、3-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
议案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1项内容为公司股 东甘 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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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 (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 案将 以股
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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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欧昌佳:




                                    孙文蔚:




                                               2023年 5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