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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12)2023-12-06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从事融资交易、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3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4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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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日未满六个
        月的;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6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
        公告前一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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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7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8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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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本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第 15 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
        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
        易日内;

        (5) 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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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10条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11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本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12条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13条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
         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14条   本公司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第15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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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16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17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18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
         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19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
         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20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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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21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22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对每
         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23条   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24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25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
         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
         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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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26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27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登深圳分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28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登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29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30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
         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31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
         变动情况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32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视情
         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责令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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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3) 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4) 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33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
         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34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35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
         义相同。

第3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37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8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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